(請留意當學期公告之最新消息期中停修事宜) |
一、申請時間: 每學期開學後第9週之星期一(0:00)至第12週星期五(23:59)。為期4週。 |
二、申請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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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注意事項: 1. 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原則。 2. 停修課程後,總修讀學分數仍需符合長庚大學學生選課實施辦法第九條,應修學分數下限之限制。 3. 停修課程不計成績、常分,但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於成績欄註明「停修」。 4.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之課程停修後,其學分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,未繳交者仍應補繳。 |